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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微伤却为什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4-1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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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人轻微伤却为什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情发展经过:

李某与朋友在KTV唱歌,因与临近包厢的陈某发生口角造成冲突,后双方朋友闻声出来发生肢体冲突。警方及时赶来平息了冲突,后陈某一方有人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李某认为轻微伤不至于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放在心上,心想赔偿对方即可。却没想到李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李某大感意外,立即与律师面谈请求法律帮助。

李某认为明明是属于故意伤害轻微伤,却为什么涉嫌了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某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警方认为是寻衅滋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李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一、二者的主观犯意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也就是说必须是故意伤害到他人身体健康,伤害的动机不拘泥于一种形式,而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寻衅滋事罪中的故意,不单单指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通常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危害社会的扭曲的满足心理。

二、二者的起因不同。故意伤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也就是说事出无因。

三、侵犯对象不同。故意伤害侵犯的对方是特定的,往往是有一定关系或者纠纷的人;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

四、对人体伤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致人轻微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对他人人身损害的程度仅限于造成轻伤以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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