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陈某,女,1987年生,汉族,大专毕业,现无业,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2018年8月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租住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某小区4号楼前,使用随手捡的砖头将被害人栗某某停放于此的的轿车右侧前车门玻璃等处砸毁(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52元);其随后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于此的轿车前挡风玻璃主驾驶位置,车门等处划出多道划痕(车辆定损价格人民币11281元);将被害人关某某的轿车右侧前车门玻璃等处砸出多处斑痕,右后车门、左、右后三角玻璃砸碎(车辆定损价格人民币1587元)。经查,三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4020.00元。陈某在砸车过程中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民警赶到将其抓获。归案后,陈某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经郑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某守所。2018年9月18日,郑州市某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郑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某系精神病人又无法联系其亲属,郑州市某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为陈某指定辩护律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书后,指派给了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孔德旗律师具体承办该案。
[承办情况]
接到该案后,孔德旗律师于2018年11月7日前往郑州市某法院详细查阅了该案件全部卷宗,并整理记录了案件详情。案发时,陈某一直喊着被人强奸过,为了让某某承担责任,故意砸车。2018年8月24日经郑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委托郑州某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案发时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显示被鉴定人陈某案发时患双相情感障碍(伴精神病症状)。2018年11月3日,孔德旗带着相关的材料到看守所对陈某进行了会见。陈某称当时砸车的时候自己没有意识,也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直到路人拦着她的时候,他才冷静下来,清醒过来。并称自己2017年得过精神病,一直在治疗中,但是一直没有治疗好,经过会见核实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与陈某所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2018年11月21日,郑州市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罪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予以考虑。首先根据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关于陈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结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而且其犯罪的起因系由于受到外界的刺激而引起自身精神病的发作,因此才作出如此反常的行为,在此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存在,依法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再次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伏法的表现。2018年12月6日,郑州市某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告害人栗某某人民币1152元、赔偿薛某某人民币11281元、赔偿关某某1587元。判决后,陈某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特殊性在于受援人在案发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情绪不稳定,受精神病态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办理案件前,孔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前了解了及查阅了关于办理精神病人案件的相关思路,在会见及开庭时注重引导当事人的情绪,给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关注与关怀,避免因情绪激动造成犯罪嫌疑人产生过激行为。精神病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来自社会、来自家庭、来自工作的压力增加导致精神状态出现问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职责的缺失,法律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也是为了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現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监管不力相关。陈某家庭情况复杂,父母离异,缺少监护人的关心与教育,才酿成祸患。出现精神病人犯罪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社会公共秩序安全管理也存在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精神病人犯罪超过一半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这就要求我们提高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能力,加强相关立法,发挥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制定完善的监管机制,减少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