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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办?工程款怎么结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6-12-11 阅读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份,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月份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建设局备案。2013年建筑工程公司以房地产置业公司严重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先后签订的合同均因未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无效。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价款予以确定。判决房产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到工程款及利息。后来双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8月份合同对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作了重大变更,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其签订时间在后,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工程经验收系合格工程,故应当按照8月份合同结算工程款,判决房产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到工程款及利息。

工程款纠纷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数份合同均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且数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不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应当参照哪份合同进行结算?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一、实际履行情况
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事实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意。通常认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所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确定结算标准的首要因素。
二、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要综合考虑缔约时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等因素,全面分析参照哪个合同决算既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符合市场行情,能够体现公平原则
三、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在建筑市场中,通常认为如果未公开进行招投标程序,事后补办相关手续,虽然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也无效。但是,该合同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也是确定合同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参照标准的考虑因素。因为对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国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备案,主要是对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行为不是仅对合同进行保管和存放,而是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必要的干预和监督,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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