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由此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呈递增趋势。在起诉的时候,弄清楚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上的相关问题十分有必要。
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有无劳动能力等),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依职权调阅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五、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有异议
诉讼中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有异议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确有偏差或遗漏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的,应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来确定交通事故者应负的事故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伤残评定的效力有异议
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伤残评定,当事人有异议,或符合评残条件而公安机关没有给予评残,当事人起诉时要求按伤残赔偿的,以及身上多处残疾标准掌握问题,法院应当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由法院委托予以法医学鉴定,按鉴定结论处理;
对符合伤残条件而没有给予评残的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进行伤残评定,确属残疾的应按残疾标准处理。
参考文献:《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
作者-潘玉君-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