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汽车已经不再是高端奢侈品的代名词,汽车销售商为了吸引顾客,纷纷推出“免费试车,畅快体验”、“新车上市,欢迎试驾”的活动,但是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的纠纷也接踵而至,那么,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关于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试驾事故责任负担的问题首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试驾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试驾前有无签订《试驾协议》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但是关于《驾驶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试驾者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驾试乘协议上签名确认,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故该协议为试驾者于试驾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汽车销售商所拟定的试乘试驾协议大多刻意回避自身责任,加重试驾者的责任,系属“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笔者认为,内容合法合理的《试乘协议》应属有效。
比如试驾协议“载明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合格车辆、试驾路线及合格陪驾人的义务,亦载明试驾人自愿试驾,自觉遵守行车驾驶的法规和要求,因试驾人原因试驾所造成的损失由试驾人自愿全部承担”等内容。该试驾协议合法合理,也符合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应属有效。
如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为格式条款、有故意规避自身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等合同无效情形的出现,则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条款,而应对于合同效力的具体问题进行审查与认定。
综上,试驾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汽车销售商尽到了以下义务,应认定汽车销售商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责任由试驾人自行承担:
第一,汽车销售商提供的车辆产品无瑕疵,且对车的性能、构造及驾驶注意事项向试驾者做了详细介绍;
第二,汽车销售商提供的试驾路线合格;
第三,汽车销售商提供的陪驾人具备陪驾资格且尽到了陪驾义务;
第四,在自愿平等,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试驾前事先与试驾人签订的内容合法合理的《试驾协议》,明确了一旦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
在确定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责任大小时:
首先,应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
因为作为经营者,汽车销售商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安全,试驾时必须尽到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
其次,应当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
因为汽车销售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
而对试驾者来说,试驾行为使其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