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次要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这个主要或者次要的责任,交警到底是根据什么标准去认定的呢?也就是说,交通在认定一起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时根据什么认定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类
(一)全部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主要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三)次要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四)同等责任
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五)无责任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有证据证明受害方违反交通规则,肇事方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情形下: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与受害方都有一定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补偿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方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2、以下情形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受害方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违反道路规则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