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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6-12-29 阅读数:

    汽车的数量不断的增多交通事故也会随之的增多,因为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必备的交通工具,当人们在驾驶临时机动车无证驾驶或者与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肇事、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但未投保交强险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亲友肇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等情形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担责、应当如何担当责任和事故的大小情况,相信大多数的群众都会关心这样的问题,小编就说下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就发生在本市的几个机动车交通谁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案说法,希望对广大读者有一定的帮助。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虽无事故责任 未交交强险就要赔12万余元
   基本案情详细情况:2014年10月,被告令某驾驶一辆重型的自卸货车沿632县道从兴义市清水河镇往马岭镇方向行驶,同日16时45分,行驶至632县道某处时发生制动失效,造成追尾前方行驶的由被告陈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的二轮摩托车、罗某驾驶的一小型普通的客车(后载唐某、王某)、被告冯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式的牵引车,造成罗某和唐某当场死亡、车某和王某严重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四轮车连环相撞形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这次的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令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陈某、王某、冯某和罗某均无事故责任。后来罗某的近亲属起诉要求令某陈某等八人对罗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事故
   法院裁决: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本案肇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也又是投保义务人,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开始改车辆上到路行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陈某虽无事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陈某在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的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向罗某的近亲属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又不一样,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各保险公司在提交给投保人的商业三者保险条款中约定了驾驶人饮酒驾驶作为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之一,只要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若为饮酒驾驶,即使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也会拒赔的,该部分有驾驶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系醉酒驾驶,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赔偿部分向驾驶人员进行追偿,也即是,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不止商业三者险得不到理赔,甚至连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最终都得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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