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永春县东平镇高速路口施工路段时,车辆冲出路面翻入边坡,抢救无效死亡。10月22日下午15时,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施工方中铁十一局四公司赔偿原告25万余元。
今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黄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永春湖洋镇往桃城镇,途中超速行驶,行至位于东平镇高速路口施工路段时,车辆冲出路面外,翻入3米深的边坡。翻车时黄某摔出车外,后被送至永春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应对该起事故负全责。据悉,该肇事路段属于被告中铁十一局莆永A3项目部在进行地面施工时临时开通的一条路道。死者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施工路段并未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导致黄某翻车身亡,遂将施工方、承包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廉政监督员、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肇事路段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较大争议,在事实、证据方面均展开激烈的辩论。法院依法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现场照片19张,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综合分析后认定在事故发生之时,该肇事路段并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因受害人黄某酒后驾车且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有相当的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由施工方中铁十一局四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