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具体来讲,负有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和位置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按照售房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数量即房屋的居室、客厅、卫生问、厨房等数量和面积交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交付。
(2)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交付,并对房屋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商品房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对于所售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应当负有维修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如换房或退款、赔偿损失等。
在保修期内,因商品房的出卖人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取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验。经检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售房人应当依法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3)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及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房屋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及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时协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协助买受人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房屋出卖人就交付的房屋,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房屋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