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有关利息的约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小孔与小徐是多年的好友,2013年小孔做生意赔的一塌糊涂,但是银行的贷款已经到期,万般无奈之下,同年6月1日小孔向小徐借款750000元用于归还贷款,小徐出于道义,二话不说就将钱汇入小孔的账号中,小孔感激涕零,同日,小孔向小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7月1日小孔支付小徐19750元,8月2日、8月30日,小孔各支付小徐18750元,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9日,小孔每月初左右支付小徐11250元,共计124750元。另小孔于2014年2月21日归还小徐50000元,2014年2月25日归还小徐20000元,2014年2月28日归还小徐30000元,2014年3月18日归还小徐20000元,2014年3月28日归还小徐50000元,共计170000元。但是除此之外,小孔再未向小徐还过任何款项,借款期限到期后,小徐多次催要均无果,于是将小孔告上法庭。但是小徐认为这笔款项数目也不小,自己好心借给小孔,小孔却如此待自己,于是小徐想通过诉讼,不仅要回本金,也要回利息。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小徐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可以证明小孔向小徐借款750000元的事实,庭审中,小徐认可小孔于2014年2月21日归还其50000元,2014年2月25日归还其20000元,2014年2月28日归还其30000元,2014年3月18日归还其20000元,2014年3月28日归还其50000元,共计170000元均为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故小徐要求小孔归还58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对于该项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小徐与小孔并无深交,根据常理,小徐不可能将资金无息交与小孔使用,小孔2013年7月1日支付小徐19750元,2013年8月2日、8月30日,小孔各支付小徐18750元,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9日,每月初左右支付小徐11250元,应当认定是小孔自愿支付小徐的利息,即使该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因该利息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认可。但小徐主张自2014年3月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31%计算。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徐与小孔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小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小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小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款小孔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故小孔关于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