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形式,关于“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同,简单说,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却不具有,一旦一方违约,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那么,生活中适用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看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一、是否具有债的担保性质
(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第一,定金本质上是一个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比如借贷合同);
第二,定金不同于房屋抵押等物权担保和保证人的人保,它属于金钱担保;
第三,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对于双方的交易具有很强的保证作用。
第四,定金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对于订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
第一,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
第二,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第三,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二、不交付是否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
第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第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因此,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分
第一,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
第二,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第三,关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第三、四项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