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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所有权的重要性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1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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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中关于质押物的签订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2015年3月18日,潘某与郑州一家汽车租赁合同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潘某后来染上毒瘾,自己经济已经非常困难,更加凑不齐毒资的钱,于是潘敏心生一计,他将该车质押给自己的好友倪某,并从倪某处借款30万元,还约定潘某将钱全部还给倪某时才能把车开走。不出所料,潘某并没有定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调查此事时才知道车已经被潘某质押给了倪某,而且潘某将借款都用于了购买毒资,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经过调查,查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故将该车从倪某手中取回并返还给了租赁公司,但是倪某却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非常生气,就将潘某和公安部门均告上了法庭,要求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只判定由潘某还款。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倪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倪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潘某用于购买毒品,故判决潘某应返还倪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辆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而倪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查清楚质押物的所有人到底是不是借款人,不要以为车辆等动产已经在自己的手中就觉得有了最好的保障,要清楚依据法条的规定,借款人没有所有权,该质押关系就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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