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为什么没有胜诉”的问题一直是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这个问题:
一、民间借贷超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
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二、民间借贷不合法
包括,第一,明知或应知对方借贷用于犯罪等违法活动仍然出借给他人,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不保护。第二,借贷关系是由赌债等非法债务引起的,法律不保护。
三、民间借贷系虚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出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借贷事实不明确
通常审判实践中,因为借贷事实不明确而败诉的占大多数,主要是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此不在累述。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关于“举证证明债权人资格的问题”,原文如下: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现实借贷一般有以下转账形式: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支付、网贷平台支付、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甚至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直接授权给借款人,让借款人自由支取现金的等等。
律师在此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过程中除了要保存好借条以外,还要保存好相关的转账记录,以免之后不必要的麻烦。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为什么没有胜诉”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