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都遇到过追缴欠款的难题,如果欠款追不回来都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时间长了就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现金流产生影响,在自行追款过程中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债权。一般来说,企业想要追回欠款,绝不多数都会选择专业律师来办理,如果是公司的法务的话,不管是在企业自行追缴,还是委托律师追讨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法务对于追缴欠款的整个过程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掌握技巧,都要有所了解。
下面我首先来讲一下作为公司法务,如何在企业追讨欠款过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法务部如何助力企业成功收回欠款?
(一)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1、证据的收集
打官司需要收集一些证据,不管是诉讼还是仲裁都需要证据的支持。
首先要收集对方的基本信息,其中重要的就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有条件的话可以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签约人是个人还是单位,写明地址和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也要留下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这些都是有利的证据如果出现欠款纠纷需要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目前代理一些发回重审的案件,因为被告不明确身份证号也没有,原审法院受理后对该被告采用模糊处理的方式,尽管身份不明,但也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本来应该至少75天,结果因为法院疏忽,公告的天数也不够,最终中院发回法院终审,法院做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被告明确,不符合上诉条件。目前本案还在上诉阶段,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手机签约人的基本信息虽然简单,但还是不能忽视,否则将会给我们带来一些不要的麻烦。其次,关于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具体数额的证据。这些证据非常关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如买卖(购销)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收发货凭证、买卖双方关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以及确认具体数额的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
作为公司法务, 在企业追缴欠款需要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时,需要特别注意收集齐全此类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第三,还要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企业要打官司,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相对容易收集(一般情况下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外地的企业在北京起诉时还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重要的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被告是个人的,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假设在北京起诉,如果被告不是北京户籍,还要在北京的暂住证,这样北京法院才有管辖权,否则很可能不予受理;在北京的很多外地人往往不办理暂住证,或者虽已经办理暂住证,暂住证已经注销1年以上了,如果为了诉讼的方便,我一定要在北京起诉应该怎么办呢?我们的做法是找到欠款人,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要上述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有一个在北京,那么北京法院就有管辖权。大家知道管辖权是很重要的,有时候往往会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决定一笔欠款能否最终追回。假设打官司的时候去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债务人有可能会动用地方关系管辖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到时候债权人就会非常的被动。所以争夺案件的管辖权也是很关键的。
被告是企业的,要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查询信息,有的企业可能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已经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就要提供证明其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据。对于被告是企业的案件,同理约定管辖也是有效的。
作为法务,除了以上证据的收集外,还应尽可能的搜集其他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诉讼请求,当然,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些事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但是法务作为连接企业与律所的桥梁,对于企业的情况更加熟悉,所以法务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2、证据的保护和举证
作为企业法务,有义务提醒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欠债不还的情形出现后,企业自行催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下书面证据,最典型的就是来往电话录音、信函、电子邮件等。
(1)如果电话催款,一定要进行录音,并且尽量能够在电话内容中反映出打电话的时间、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欠款情况。录音完毕后一定对录音的原件及相关的载体进行保存,否则一旦对方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向欠款人发送电子邮件时,最好选择欠款人的企业邮箱,因为只有企业邮箱是实名制的,并且要对重要邮件的证据保全(一般采用公证的方式),因为有的企业邮箱可以对已经发送的邮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这一点应该引起各位法务的重视。
如果欠款人使用的不是企业邮箱,则在纸面的合同中一定要将该邮箱作为欠款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相关的约定,以防止在诉讼仲裁中,欠款人对电子邮件中的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否认。
(3)如果书面证据不充足,需要人证的,最好是证人亲自书写的证词,并且审理时候能够亲自到场作证比较好。如果证人不方便到庭作证,至少也要做一个相关证人证言的公证。对进行公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有的法院是认可的,但有的法院也是不认可的,原因是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也就无法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充分彻底的质证。
在我的从业经历中,曾经遇到很多当事人,都是借款数额很大,但是连个正规的借据都没有,这样就会给立案带来很大麻烦,甚至会影响到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这种情况在个人之间比较多见。
(二)诉讼时效--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
接下来我们还要针对诉讼时效做一个交流。我们知道日常吃的食物都有保质期,其实法律也是有保质期的,这个保质期就是“诉讼时效”
所谓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我曾经接到了不少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大概就是债务人欠款多少,自己多次催促,但是债务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实属无奈下才想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问,应该还款的日期,才知道已经过去了三四年甚至更久,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虽然期间多次电话催要欠款,但是都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在法律上丧失胜诉权,追悔莫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作为债权人,一定要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该起诉的起诉,该仲裁的申请仲裁,暂时不宜起诉或者仲裁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比如向债务人发出书面的催款函并要求其签收,要求债务人提供书面的还款计划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达到中断诉讼
时效的目的,还可以为以后走法律途径提供充足的证据。
对于确已过诉讼时效的,要力求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要求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或者欠条,重新确立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醒各位法务,在处理企业追讨欠款事务的实际工作中,要建议和提醒相关部门领导,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尽量避免诉讼时效已过这种情况的出现。
95%的人对这些内容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