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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甲等四人480万元借款合同案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7-04-11 阅读数: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赵甲因要偿还第三人的欠款向孙某借款480万元,双方已经明确权利义务,孙某与赵某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孙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80万元借款划入赵某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借款利率为月息1.8%,将诶款期限为30天,赵某承诺收到款项后2日内以起名下位于郑州金水区某处的房产为孙某作为抵押权,否则孙某有权提前收回全部的借款,赵某、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效改善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护。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与2-15年2月6日讲480万元借款划入赵甲指定的账户内,然后赵甲未依约将其名下的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登机手续孙某与赵甲二人多次协商未果
 借款合同案
   【律师介入】
   2015年2月1日孙某来到郑州焕廷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专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的专家律师,承办人与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详细的了解一下情况,调取了借款合同及转账汇款记录等各项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办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提出了一下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和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上述本金字2015年2月6日至实际起歌唱之日产生的利息。
   依法判令被告赵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
   依法判令赵乙、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有四被告承担相关的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了财产保全,并通过承办律师整理提交了一下证据。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孙某与被告赵甲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由赵乙、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郑州焕廷律师事务所
   付款的相关者证据,证明原告孙某已经下过被告赵甲支付了480万。
   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孙某因被告违约而支出律师代理费5万元。
   法庭审理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1、原告双方事实清楚,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双方存在借贷挂系事实及被告赵甲未履行在借款之日起2日内其名下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构成根本违约事实。
   2、原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即原告与被告赵甲存在确定的借贷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返还借款本金480万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1日
的借款利息17280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8%的月利率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从以上调解协议中看出,被告同意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于我所承办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对于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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