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5日,赵甲因要偿还第三人的欠款向孙某借款480万元,双方已经明确权利义务,孙某与赵某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孙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80万元借款划入赵某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借款利率为月息1.8%,将诶款期限为30天,赵某承诺收到款项后2日内以起名下位于郑州金水区某处的房产为孙某作为抵押权,否则孙某有权提前收回全部的借款,赵某、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效改善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护。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与2-15年2月6日讲480万元借款划入赵甲指定的账户内,然后赵甲未依约将其名下的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登机手续,孙某与赵甲二人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介入】
2015年2月1日孙某来到郑州焕廷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专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的专家律师,承办人与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详细的了解一下情况,调取了借款合同及转账汇款记录等各项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办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提出了一下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令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和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上述本金字2015年2月6日至实际起歌唱之日产生的利息。
依法判令被告赵甲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
依法判令赵乙、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有四被告承担相关的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孙某申请了财产保全,并通过承办律师整理提交了一下证据。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孙某与被告赵甲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由赵乙、某商贸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付款的相关者证据,证明原告孙某已经下过被告赵甲支付了480万。
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孙某因被告违约而支出律师代理费5万元。
法庭审理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1、原告双方事实清楚,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双方存在借贷挂系事实及被告赵甲未履行在借款之日起2日内其名下房产为孙某办理抵押构成根本违约事实。
2、原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即原告与被告赵甲存在确定的借贷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返还借款本金480万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1日
的借款利息17280元;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8%的月利率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015年6月16日之前,被告赵甲、赵乙、郑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从以上调解协议中看出,被告同意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于我所承办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对于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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