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随着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等金融模式的发展和创新,极大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借贷纠纷,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经济模式的自由化,监管的缺失促使纠纷不断的扩大规模。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借贷纠纷并能够及时寻求救济途径,在此总结民间借贷的一些重要事项,希望给予帮助。
民间借贷是双方通过约定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事项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其中,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表现为借条和欠条的形式,因为没有明确的规范,容易产生纠纷。
一、诉讼时效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这个两年的时效是可以中断的,
1、约定借款期限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起诉;
2、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3、在诉讼时效2年内,中断时效的,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主要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同意履行、达成协议等;
4、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也可以起诉,但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二、管辖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管辖法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选择:
1、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借款利息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但是,现实处理当中有些问题仍然需要明确以避免纠纷出现:
1、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司法实践中,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作为计算依据,这里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
2、未约定利息,是否能要求利息?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借贷,协议中未明确利息,又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过利息,那么视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内主张的利息不受支持,但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3、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出借人能否一并主张?
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应符合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借款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2、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一起证明案件事实。
3、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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