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提供虚假诉讼保全担保、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贵阳某银行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6万元罚款,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通报了该银行妨害民事诉讼情况。
2015年5月,贵州高院在审理原告贵阳某银行与被告贵州某物资公司、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该银行申请法院对被告银行存款及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主动自愿以其开立在本银行账户上的37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同年6月29日,贵州高院要求该银行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冻结其提供的担保账户中的3700万元存款。次日,该银行将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单交回法院,注明已冻结该账户中的3700万元,并加盖了该银行公章。此后,贵州高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相关诉讼保全措施。
2016年6月24日,该银行向贵州高院申请续封,法院依法查询了其提供的担保账户2015年6月30日以来的流水明细,发现该账户从2015年6月30日至查询当日无流水、无余额。
贵州高院认为,该银行作为诉讼保全申请人,在主动自愿向人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时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此外,该银行作为诉讼保全义务协助人,明知该担保账户没有余额,却向人民法院提供冻结存款内容虚假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其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法院遂依法对该银行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据悉,该银行及其法定代表人已按时足额交纳了罚款,并向法院递交了道歉信,表示将认真进行整改,保证今后不再做出这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