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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银行转账单是否能作为借款凭据?附起诉债务人还钱所需证据一览表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0-16 阅读数:

 

焕廷导读:

        因关系甚好,没有写借条,可当要求还钱时,对放却不承认了。相信很多人都有这种遭遇,那么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起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支持?起诉债务人有需要哪些证据呢?下面附有整理的证据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下吧!

案例

  吴瑞华称,吴瑞华和胡卫东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卫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瑞华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卫东120万元,胡卫东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瑞华向胡卫东催还借款,胡卫东拒绝偿还,并称根本就没借过钱。吴瑞华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
到了开庭审理胡卫东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瑞华的钱,对于借款事实并不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瑞华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卫东借款30万元,胡卫东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瑞华30万元。此后胡卫东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瑞华陆续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卫东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卫东借给吴瑞华的30万元。胡卫东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瑞华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瑞华向胡卫东口头借款一次,胡卫东多次向吴瑞华借款,并偿还了吴瑞华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卫东欠吴瑞华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瑞华和胡卫东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卫东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瑞华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所欠吴瑞华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卫东返还吴瑞华借款6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为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附:起诉债务人还钱所需证据一览表

 

起诉债务人还钱所需证据一览表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2、没有借条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如银行汇款单、转账记录等。

 

证明诉讼请求金额的证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计算起算及截止日期等。

证明有担保人的证据

1、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3、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4、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证明有抵押物的证据

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律师提醒,遇到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取证和诉讼,从而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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