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月,某公司将“XX大厦”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股份公司承建,在建设工程中,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随后,李某带领王某等21名农民工到该工地干活。施工结束后,建筑公司已将分包款项支付给李某。后因李某将分包款项投入到其它项目,未能及时支付王某等21人工资,21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李某支付工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李某支付王某等人工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析】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李某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建筑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李某,应当对李某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救济途径 (二)老板的上级用工单位 (三)劳动部门 (四)诉讼
(一)与老板协商
这肯定是第一步,无论通过谁帮助沟通协商,最终是要老板来结算工资的,老板可能也只是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当然,就算好说好话的,也不要超过法律追诉期一年;如果老板就是故意拖欠工资了,那么,就要继续下一步骤了。
农民工的老板一般都是在各大工程里承揽大小合同,用工单位自然是不喜欢也不允许自己工程的承包方出现劳资纠纷的,看是否能够帮助沟通协调。
如果上述情形都不能解决问题,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这样的途径一般都能解决。
当然,现在各地都有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咨询一下。
如果上述办法还是无法凑效,就要发起诉讼了,要坚定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2008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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