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时在去年12月的一天,郑某应公司经理要求前往公司核对账目,途中不慎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郑某当场死亡。后郑某被认定为工亡。
但当郑某的丈夫孙某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时,却发现公司门口的牌子换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也换了,只有职工还是那些职工。当孙某要求公司支付郑某工亡待遇时,公司的人员和经理都表示对此事一概不知。为此,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后,孙某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郑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当由原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变更后的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与原公司也不一样,但两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工作人员、业务、财务、财产及经营地点均存在混同现象,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存在人格混同。
于是,法院判决:变更后的公司作为原公司的关联公司,对应当向孙某支付的工亡赔偿款38.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人并更是不影响你工伤所需要的各种赔偿的,你工伤鉴定为级别以后,可以要求公司和社保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