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韩先生在沈阳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2015年底,公司以韩先生所在工序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扣罚韩先生12月份工资2150元。
[庭审]韩先生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最后,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韩先生的仲裁请求。
[说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考核,并依法、依约、依规支付劳动者对应的劳动报酬。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扣发奖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可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进行罚款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故该公司在罚款的合法性方面也就失去了依据。若韩先生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该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