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存在几项较难处理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知识产权收益、及房屋归属争议等。
一、住房补贴等的认定与分割
现如今,人们的收益中除了工资、奖金之外,还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等款项收益。
法律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或应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到的是,必须是“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所得”的,才可以动用。比如,动用住房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时才可以,否则,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而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二、知识产权收益认定与分割
由于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的取得有时并不同步。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侧重保护财产性权益。
因此,在认定一项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以该项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判断标准。
即如果一项知识产权产权本身是在婚前所得,而其财产性收益却是在婚后所得,那么这项财产性权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但是在离婚后才获得其财产性收益,那么,这笔收益则属于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原来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
三、房屋归属争议
(一)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法院不对房屋归属作出处理,而组织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法院只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房屋的使用问题作出判决。
(二)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我们以房改房为例,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一方婚前由单位分给房屋,婚后由于房改政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房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竞价、拍卖、评估等形式解决问题。
(三)父母出资为儿女结婚购房
婚姻法对于这类房屋的分割是以出资时间为划分标准,即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特殊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