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申请宣告无效的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在适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于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不适用调解,采取一审终身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原因在于:
1、争议内容属于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具有非讼性,应采用特别程序审理;
2、婚姻关系的效力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自己协商,因此不适用调解;
3、消除违法后果的及时性。婚姻无效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一旦被确认无效,需要及时消除违法后果,因此采用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二,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之所以这么规定的理由是:
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是民事权益,具有完全的私人属性,不涉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个时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调解,允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