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古某与郑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古某整天游手好闲,古某一家面临很大的经济困难,期间,郑某进行过多次劝阻,古某仍不改正。2012年3月,郑某提出离婚,但古某不同意。2012年8月,古某外出打工,月工资为2800元,但他外出三年从未回过家,也从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2015年10月,郑某以5岁女儿的名义为原告,自己为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家里经济困难,要求古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请问,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郑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郑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管双方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法法定义务,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任何一方追索抚养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