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至春节前,未婚大龄青年男女都愁回家应付父母的“催婚”“逼婚”,似乎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惟有租女友回家过年以尽孝道。但此种“合约婚姻”后患无穷,明眼人一看就是花钱买纠纷,且易引发刑事案件,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其患无穷。
【案例】
张某在北京打拼事业,未结婚,也没有女朋友。张母命张某必须在春节前将女朋友带回家。母命难违,张某花钱请大学生李小妹冒充女朋友。张母见李小妹眉清目秀,举止得体,给了其5万元见面礼。后张某向李小妹要这5万元,李小妹拒绝。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某法律教授对此案的处理给出了五种观点:
(1)赠与有效,应维持其效力。
(2)李小妹构成欺诈,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3)李小妹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应按照重大误解处理。
(4)按彩礼处理。
(5)按附条件赠与处理。
张某“租”李小妹回家过年的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女朋友回家过年”之“租”其实就是“雇”的意思,此合同就是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一方提供特定劳务的雇佣合同。此劳务雇佣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商一致,纯属“郎情女愿”。此合同订立时,并无违法之处,当然有效。至于此中的人身属性,李小妹完全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处分,带有人身属性的本身就是劳务雇佣合同显著特征之一。
经过激烈研究讨论,最终以重大误解来处理此案,于法有据,与关注此案例答案的大多数人的想法不谋而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惟有张小伙的母亲以重大误解为请求权基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李小妹应当向张小伙的母亲返还5万元赠金。但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张小伙在与李小妹成立雇佣劳务合同时对此并无约定,张小伙无权要求李小妹返还5万元赠金。如果一直欺瞒下去,张小伙的母亲无从知晓“媳妇”是租来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从而导致人财两空,就是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