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日,女方与大他10岁的男方登记结婚。刚结完婚两个人的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中矛盾的增加,两个人的关系也亮起了“红灯”。2014年3月,女方与男方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女方发现与南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隐瞒了在多家银行账户的存款120万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其中的60万元。
法庭上,男方称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财产作了分割,现女方称自己隐匿银行存款120万元不是事实。他认为,虽然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有较大的金额资金,但这些钱是受朋友之投代为筹措的借款,仅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交付,并非属于自己。
法院依法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内,确有120万元的巨款进入。现女方要求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男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60万元转入其他账户的20万元,是受朋友之托的商借款,不能认定为男方所有,应从120万元中扣除,并剔除男方用于消费的钱款。据此,法院酌定判决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由男方支付给女方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