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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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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说的“同居”,指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笔者主要从同居财产的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步骤来说明。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下何谓“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界定

    (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等极其亲密词语。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2)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共同居住;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等。

    (3)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4)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

    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 

 

    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

    (2)双方短暂同居,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

    (4)一方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如果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

    (5)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步骤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

    从理论上讲,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

    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

    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具体方法因案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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