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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爱你不容易,试婚简单分手难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1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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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现代爱情与婚姻的诸多不稳定因素,谨慎步入婚姻这座“围城”的男女越来越多,他们喊着“婚姻非儿戏”的口号,举起了“试婚”的大旗,但试婚简单分手难。

 

    典型案例

    2013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父母督促两人结婚,但李某认为需要在一起相处一段时间之后,再确定是否结婚,于是提出试婚一年的想法。男方父母答应了这个提议,随后李某搬至王某家共同生活。“试婚”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王某因经营向他人借款20万元,王某名下有10万的存款,后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与男方父母之间因为试婚期间的财产和债务产生了纠纷,诉至法院。

    试婚的性质

    “试婚”顾名思义就是实验婚姻,它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我国唐朝时期敦煌文献《优先婚前同居书》中有关于试婚的侧面记载,说明这种风俗在古代已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试婚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试婚的实质属于同居关系。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也不保护试婚行为。

    试婚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

    “试婚”能否构成事实婚姻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方双方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其试婚期间产生的财产纠适用法律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评  析

    本案中,第一,关于房屋的分割。因李某与王某在购房时未约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双方因处于试婚阶段不具有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第二,关于李某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因为二人试婚行为发生在1994年以后,所以除非王某去世前将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李某,否则李某不享有继承权。

    三、关于试婚期间产生的债务比照同居期间的相关规定,若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属于个人债务,则由一方承担。

    除此之外,试婚期间还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问题:

    一、试婚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姓名权、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及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等权利。   

    二、试婚不受《婚姻法》保护,当一方存在重婚、虐待、家暴等过错时,无法适用《婚姻法》有关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能做一般侵权处理,比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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