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4日,某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某某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32岁)、被告王某(54岁)系某县某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某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某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原告潘某某、被告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某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要求分割公证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某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但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要点解析】
在结婚前,或者夫妻准备离婚时,很多人困惑该如何证明某财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如何证明此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呢?
(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但是进行财产公证有时会导致夫妻感情的不稳定,婚姻法律师认为,这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
(二)、保留必要证据
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置重大物品的发票、受赠财物时的书面赠予合同等。 以免日后出现问题时,可有证据证明。
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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