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与黄某某于1983年5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田甲、田乙。田某与郭某某于1991年9月19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田文华、田国华。1996年1月3日,田某与黄某某经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1年4月12日,田甲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郭某某与田某的婚姻无效。该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宣告田某与郭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该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不服,向金水区法院申诉,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 10月8日作出(2012)金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该案进入再审。
【裁判】
金水区法院再审认为,田某在与郭某某登记结婚时并未与黄某某离婚,即田某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已构成重婚。田甲申请宣告田某与郭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认定无效婚姻情形,应予以支持。遂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2011)金民一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宣告田某与郭某某的婚姻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要点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重婚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因对方重婚离婚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离婚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2、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最后,离婚时如何要求离婚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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