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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在离婚时财产会少分吗?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3-2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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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感情的破裂,最终发展到要离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区分谁是过错方,谁是无过错方,谁应当对夫妻离婚承担首要责任。鉴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总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少分吗?

首先,说一下什么是过错方?

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婚姻法》婚姻的过错方通常认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丈夫出轨,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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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女士与王先生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6年生下女儿,2009年8月,刘女士得知王先生与第三者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已持续有两年之久。于是,刘女士找王先生商谈,王先生也承认了其与第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事实,也意识到了婚姻所面临的危机,当时就向刘女士认了错,并且保证要痛改前非。但此后第三者常常联系王先生,王先生最终还是没能经受得住纠缠与诱惑,慢慢恢复了与第三者的来往,并与其同居。

刘女士感觉到丈夫回归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于是在2010年5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王先生离婚,并因王先生有过错,要求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王先生对双方价值12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按30%的较小比例进行分割;同时要求王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法庭经过调查后,对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同时认为,刘女士与王先生感情破裂,应予离婚;婚生女由女方进行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价款50万,而刘女士提出的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解析:1. 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它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王先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王先生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8月后未对双方之女履行抚养义务,故应认定王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将婚后财产房屋一套判给女方所有并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王先生给付刘女士赔偿金。

3.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王先生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王先生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王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在法院具体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损害赔偿视具体情况,一般也不会太高。另外,如果认为对方存在上述46条中规定的过错,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否则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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