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很多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时,大多数都会因为彼此的感情及孩子等因素选择原谅,并让一方保证下次再也不犯类似错误的保证书,一旦违背该承诺将净身出户等。那么这种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真的能让对方净身出户吗?今天为大家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解读。
【案例】
张女士和赵先生于2009年5月结婚,婚后为能够更好的照顾家庭张女士从公司辞职,2010年10月生下一男孩赵小宝,在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要求孩子出生后离婚,但孩子出生后又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且男方认错态度良好,也为了以后生活有保障,就要求赵先生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男方再次出轨或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赵先生考虑后同意了张女士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5年7月因为赵先生再次外遇,张女士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赵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权,张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在这个案例里面有两点需要向大家解读:
第一个:该婚内的保证书有没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依据,但这不等于其所有条款一概有效。
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赵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等情形,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离婚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任何人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个:“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显失公正,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法条引用:
《婚姻法》
第四条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九条 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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