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名下有两套房子,一套是自己的单位房一套是太爷爷留下来的房子,2005年法院正式已经判给爸爸。爸爸有3个亲生子女,其中小儿子02年的时候才搬回来住,其余2个一直都是在外面结婚自己有房子,3子女个都已婚了。
1. 爸爸在婚前买了一套单位房96年单位,01年和继母同居,还带来了继母的儿子13岁。并共同抚养,供读书。法院2000年判给其亲生父亲,但一直都是继母亲手带大。亲生父亲未付一分赡养费。
2. 04年和继母登记结婚[并把户口和继子的户口同时迁进了来。继子户口本上面写与户主的关系是 儿子]
3. 08年10月爸爸意外去世。其中单位房子未留下任何遗嘱。 但是太爷爷留下的那套房子,小儿子找人以爸爸的名义伪造一份遗嘱,很遗憾的是鉴定结果居然是真的。再次鉴定有用吗?遗嘱内容是太爷爷的房子由大儿子和小儿子继承。
4. 09年继母和继子共同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爸爸的生前所有的财产。主要是现住的这套单位房。小儿子想获得所有房产权,继母也想完全获得房产权。
5. 3个子女认为他们有3分继承权,继母只有1份。而继子却没有继承权。所以要继母搬出去。把房产权让给小儿子。就算不计较那张假遗嘱的问题,把太爷爷的房产给他们。 他们还能要这套的产权吗?
6。就算法院判给继母获得所有权,但是继母也一时之间拿不出那么多钱补给他们,大概要12W左右。能不能判共同拥有?或者补的这些钱分年次给他们3个子女?
1、继母和儿子争房子的继承权的话,法院会判给儿子。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为之前立的有遗嘱的,遗嘱是具有优先权的,继承人按遗嘱进行继承。该房产是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那房产就是遗产。儿子拿了遗嘱出来,司法鉴定是真的,那只能说明遗嘱是真的,儿子具有继承遗嘱的权利,继母没有继承权。
因为有遗嘱的存在,法院只能按相关的证据来判决,房产归儿子所有,不可能改成2人共同拥有,否则就是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此案中不存在共有人的问题。因为儿子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是可以要求其后母搬离。
2、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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