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父母的都在孩子该结婚的时候为孩子买一套房,买房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儿子在离婚后房子的所有贵儿媳妇了,父母对此感觉不满,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确认儿子与前媳妇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分无效,近日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无效的纠纷上诉案件。
何某与王某在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28日,两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地区买了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购买首付款13万余元,剩下的28万万以何某、王某的名义贷款继续还购房贷款。
然后随着时间推移买房不到一年的时间二人就在2014年10月30日因为感情不合走向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涉案房屋属于婚后的夫妻财产,离婚后该套房产归女方王某所有,房屋贷款由何某、王某共同承担。
二人的离婚究竟是哪些原因导致的,何某称,与前妻王某离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当时考虑到是为了躲避信用卡还贷的债务纠纷,但是离婚后二人还是居住在一起,但王某拒绝复婚,以何某经常夜间酗酒,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的行为,已经形成夫妻感情破裂彻底的无法共同生活,更无法同居为由霸占了涉案人的所有房屋权。
得知该情况后,何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以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所出,涉案的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儿子与前儿媳妇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条款无效,何某的父母诉称:夫妻双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离婚登记,私自将买房首付款及装修的费用白白送给王某的,我们现蜗居在公租房里勉强度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何某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中有其权利,且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老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继续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核后认为当时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购买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赠与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除外。该案中,何某、王某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首付款虽来源于何某的父母,但二人并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其二人的出资或者是对何某一人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是对何某、王某夫妻双方的赠与。
此外,由于诉争房屋的后续贷款均由何某、王某偿还,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何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王某在协议离婚中对诉争房屋的处分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并未涉及何某父母的利益,故二人无权主张离婚协议中处分房屋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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