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丽与张军经过相识、恋爱、结婚、又离婚、后又复婚,最终还是分道扬镳,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9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丽丽多次催讨,张军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之下,丽丽将张军告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军辩称,丽丽所诉的9万元中,其中5万元是向前岳父所借,理应归还。但另外4万元实际是两人结婚时双方亲友的礼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内不存在该笔借款,离婚时自己不愿与丽丽过多纠缠才在离婚协议书中写上4万元借款。而丽丽则辩驳,该4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
两人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后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协调,两人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张军偿还丽丽8万元。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借贷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