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廷导读: 现实生活中,常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婚前男方买了的房产,在新婚夫妻登记结婚前后,会把女方的名字登记在男方的房本中。这种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倘若离婚,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 案例 张某和赵某2013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张某婚前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加上了妻子赵某的名字,现在赵某要求和李某离婚,因财产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法院判决 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视为对配偶的赠与,该商品房依法由张某和赵某共同共有。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住房归被告张某所有,并由被告张某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原告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张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办法官查明,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张某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张某、赵某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张某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二审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