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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0-10 阅读数:

 

焕廷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明确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等焦点问题,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这一案例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在此,焕廷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例

    最高院本次发布的“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4179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高法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焕廷律师解读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法院就会判“净身出户”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此次指导性案例之前,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的情况极少,判决“少分财产”的较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一般会参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在其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地扣减,甚至可能还存在多扣减一些,将扣减的财产分配给另一方。

  所以,认为一方只要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方就会“净身出户”是一种误读。

 

财产被转移,该如何追回?

(1)可以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原物。

(2)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将转移以后的所得的利益进行分配。

(3)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对夫妻的其他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中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常见行为包括:1.转移银行存款;2.工资等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或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4.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或私自赠与他人。另外,离婚一方恶意负债也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

老公出轨,老婆可以多分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轨一般还需符合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金。并不是一方出轨,另外一方一定可以多分财产。

何种情形离婚,还可以索赔? 

     如果通过法院起诉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证据充分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时发现自己养了多年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按照目前规定,在这样情况下另一方:

(1)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

(2)可以主张其他经济损失。

(3)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此种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也有悖于社会善良风俗,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应对另一方适当多分一些。

夫妻正闹离婚时,突然冒出4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债主告上了法庭。妻子怀疑这是丈夫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考虑两个标准:一要看对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如果是书写借条给第三人伪造债务的,可以从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用途、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抗辩。另外,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明没有共同的借款合意。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出轨的一方承认出轨,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只要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该协议有效,一般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但需要注意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且最好在协议中对出轨进行更明确的定义。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对于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其中包括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此外,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并对无过错一方多分,对过错方少分。

来源于:网络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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