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5年5月,美容店和国际美容中心签订合同,成为国际美容中心的加盟店,同时向国际美容中心购进5万元授权产品,合同约定国际美容中心应提供这些产品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件。合同签订后,美容店支付了货款,国际美容中心也及时将产品发给了美容店。但美容店收到产品当日即发现这些产品有的外包装破损严重,有的甚至就没有外包装,而且有的产品竟已过保质期。此外,美容店还发现,大量产品存在没有卫生部门的安全检测报告和“合格”标记,美乳、祛斑、防晒等系列化妆品无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质量问题。美容店认为国际美容中心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上述事实,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国际美容中心则辩称:在发给美容店的货品中,有5万元货品是按照零售价的四折出售,另外还有5万元的货品是赠送品,这些货品都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祛斑、防晒等化妆品均属非卖品,一直作为赠送品,是为了让客户了解产品的使用,不需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际美容中心只同意解除加盟连锁店合同但不同意退还货款。难道对赠送的产品也有严格的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产品应有“合格”标记,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美乳、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产品上注明批准文号。所谓的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法律规定凡是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6类化妆品是不得销售的,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在化妆品购销活动中,发现不合格的化妆品,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或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国际美容中心提供的美乳、祛斑、防晒产品就没有批准文号,因此属于不得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无论该化妆品是用于出售还是赠送,其使用方式并无不同,所以本案中国际美容中心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