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3月份的时候,陈家林与曾小辉签了一份农产品购销合同,按照产品当时的市场价,约定了价格。合同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收割的日子渐渐近了,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农产品的价格一个劲地往上涨。曾小辉一核计:如不把货卖给陈家林,除去给他2万的违约金后,自己还可以纯赚3万元。于是,曾小辉决定不向陈家林供货,并打电话给陈家林:“老陈,我的货出了点问题,不能供应给你了。2万的违约金,我赔给你,合同的事情就算拉倒。”陈家林一摸底才明白:原来是曾小辉看市价高了,不想按照约定价格向自己供货。陈家林不干了,一纸诉状将曾小辉“请”到法院。曾小辉觉得,合同的违约金我都交了,你还能把我怎么地?我就是不把货给你!可法院审理后的判决让曾小辉傻了眼:法院判曾小辉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需继续履行合同。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该判决是正确的。首先,曾小辉是为了谋求高价而故意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其含义就是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当事人同意或按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变更、解除、违反合同,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曾小辉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是理所当然的。曾小辉故意违约且想就此解除合同,仅仅承担违约金,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且是建立在危害交易安全、破坏合同秩序、损害陈家林利益的基础上,明显与诚实信用相违。其次,曾小辉“丢车保帅”谋取3万元利润于法无据。一方面是此举违法,不应保护;另一方面是由于订立合同时,双方均是依照当地时价,不存在欺诈,也不可预见此后的价涨价落,风险自然由各自承担,公允合理,不存在投机取巧,因而不能适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条款。
综上所述,违约金的支付并不等于合同履行完毕、无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无效及被解除。相反,违约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中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