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5月份,70多岁的秦老师来到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联想锋行A6031型台式电脑,价款为10547元。电脑买回家后,秦老师发现这台电脑运行速度非常慢,还经常死机,液晶显示器上有凹坑和伤痕。秦老师还发现,联想产品包装箱上都有正品封章,而他所购买的产品包装箱上却没有正品封章,而且在随机附送的用户手册中显示主机后部应有上网连接口和电话机接口,而秦老师买的电脑主机上并没有上网连接口和电话机接口。据此,秦老师认为大中电器公司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大中电器公司双倍赔偿。大中电器公司认可秦老师购买的电脑主机确实没有上网连接口和电话机接口,但称并非所有的联想产品包装箱上都有正品封章。按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秦老师在购买近两年后才提起诉讼,属在规定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故不同意秦老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秦老师从大中电器公司购买电脑,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大中电器公司作为经营者,随机附送的用户手册应视为对商品质量状况的产品说明,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用户手册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而大中电器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未向秦老师告知其购买的机型没有上网连接口及电话机接口,且卖给秦老师的电脑主机实物与其随机附送的用户手册上所示明的主机结构不符,直接影响用户对电脑价值及功能的判断。
综上所述,大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方应将可能影响产品使用的重大事项告知消费者,但其既未于事前履行告知义务,亦未于事后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应该判令大中电器公司将联想锋行A6031型台式电脑一套从秦老师处取回,并将电脑价款一万零五百四十七元返还秦老师,同时,大中电器公司向秦老师赔偿一万零五百四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