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一房数租,谁可最终获得承租权?
一、典型案例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间的转租合同因事先征求了孙某的同意,属有效合同,而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第一,王某最终获得房屋承租权。
本案中,由于王某已经合法占有了租赁的房屋,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应确定王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第二,陈某有权请求与李某解除转租合同。
本案中,由于孙某将房屋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因此李某向陈某交付房屋的行为已不可能实现,李某的行为造成了根本违约,因此陈某有权请求与李某解除合同。
第三,根据合同相对性,陈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数租”处理原则
(一)法律依据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条说明
该条确立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一房数租”中,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第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第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第三,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