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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处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2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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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处理问题,是当前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过程中的重点之一。
    一、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对此,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往往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直接影响委托人的缔约目的,故保底条款无效,则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笔者同意另一种观点,即保底条款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理由如下:
    合同部分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但若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并不相互独立而是存在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
即结论是保底条款无效一般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是,若保底条款应属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
    二、保底条款无效时理财亏损的处理
    对于保底条款无效时理财亏损的处理,我们列出了司法界的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受托人应返还全部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种观点:受托人只需返还剩余资产并可收取报酬;
    第三种观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盈利分配约定标准来分摊损失;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后的处理”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律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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