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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7-04-13 阅读数: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09时10分左右,正在江西出差的郑州市民陈某收到了一条来自建设银行的消费提醒信心,通知情况是在广东省刷卡记录被21次通过ATM机转账和体现月10多万元,并扣除了相关的手续费,此时的陈先生正在江西出差完全不知情,被盗刷后陈某的银行卡还在自己的身上,自己根本不能再广东取钱,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被倒数收,陈某立即到对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挂失,并带着自己的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构进行了报案,回到自己的居住后陈某又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相关因为银行卡被盗刷的产生的损失。
存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 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子茗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子茗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在地点为广东省,发生时间再2014年5月4日09时10分左右,交易发生,陈某持借记卡在江西出差,发生异常的交易处理后其9月4日1时左右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某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认定为嫌疑犯利用伪造复制银行卡信息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行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提出的凭密码交易后果持卡人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在没有证明陈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前提下,建设银行应当先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此外,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及时存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也应当在建设银行陈某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追偿。郑州市金水区敏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建设银行承担陈某的一切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出上诉。
建设银行储蓄
   【典型意义】
   第一,目前因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而银行拒赔的现象屡屡发生,借记卡盗刷纠纷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对关于伪卡盗刷的认定、银行卡凭密码交易后果的负担、案件审理的刑民交叉问题及银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第二,举证责任分配是借记卡盗刷纠纷中争议的关键点,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着当事人间责任的承担。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如其持有的真卡、在涉案时间内的用卡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刑事判决等。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确系真卡所为。第三,本案原告陈子茗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侵害后,其处理的及时性和操作的得当性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果,为其之后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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