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1.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情形
许多开发商语气不能交房的现象有很多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开发商资金不足或者预售不成功,预售人员违法将预售款转向企业的项目或者其他行业造成的语气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鞥原因引起的语气交房。
2.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的对策
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一定的催稿权和接触合同的权利,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同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和桑的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赋予了购房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的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接触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的合同,如果为约定违约的金额数,可以按照已经付款的房款额比例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二)缺乏相关资质型
1.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情形
现在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已经作出了调整,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显示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打仗旗鼓地进行刚才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2. 缺乏相关资质型的对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权属证书缺失型
1.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情形
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权属证书缺失型的对策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买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质量瑕疵型
1. 质量瑕疵型的情形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等。
2. 质量瑕疵型的对策
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
另外,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担支付房款20%以上违约金,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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