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张思是亲兄弟关系,由于两人之父亲张二嘎在2002年的3月14日去世后,母亲找到张申和张辰及两个儿子商量分家的事情,并且在2002年的11月24日订立了一份分家的详细明细,内容为:
1.401号房屋贵张三所有,201号房屋归张思所有
2.某村的宅院归其母亲所有南园的由目前处理后款自行安排处理,现住的宅院待后过世根据双方生前赡养状况,谁赡养的就有谁继承,张三、张思共同赡养,那就将其房产各继承一半。
3.张三、张思没人每月都会定期的给目前赡养费200多远。
4.其母因病故发生需要治疗费用,张三和张思共同承担50%
5.其母在哥俩的任何房屋均有居住权,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居住,201号房屋中有母亲长期居住的权利,直至行动不便,后其母亲将分的南院出售,并居住在分给张思的楼房内,张思一家居住在某村的258号院内。
2014年6月11日,其母被查出患有肺癌,此时张思已经入狱,由张思的妻子周某照看其母。2014年12月初,因其母的赡养问题协商不成,张三将其母接走。
2015年5月17日,其母去世。
2015年5月29日,张三将张思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2014年12月27日其母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258号宅院内的房屋归其所有。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的结果:
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的法院,经过二审的法院判决后,二审的法院判决结果为:
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改判258号院内的房屋归张三所有。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在本案审理中张三证明其主张,找到了其母亲在2014年12月27日遗嘱的证明人张6,陈1,刘1调查,三人表示没有见到其母亲的避暑遗嘱,因此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三的主张的事实所涉及的关键证据,其母亲在2014年12月27日的《遗嘱》,因张思否认该遗嘱,并且通过调查得知证明人没有见过母亲书写的遗嘱,依照三人的陈述,法院无法认定《遗嘱》系其母亲笔书写并且是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一审判决时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一审判决以后,张三上诉至二审法院时提交了另一份关键证据,该证据系一份录像资料,在该录像资料中其母亲明确表示将诉争的房屋归张三所有,张思则表示认可录像中的人是其母亲但不认可录像的真实性,其母亲当时已经没有行为能力并且收到他人的胁迫最初了上述的意思表示,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该录像资料提交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母头脑清晰,语言表达清楚,并且明确将诉争房屋归张三所有,其明确表示涉案的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书写,表达了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在录像中,其母陈述以上意见时,三名证人均在场。
通过这份录像证据,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已经可以认定自书遗嘱系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应当依照其母的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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