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的新房装修完毕刚准备入住,这时发现楼上漏水导致家中房屋受损。协商无果后,李小姐将楼上业主张先生及负责为其装修的某装修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
原告李小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顺义区某小区居民,被告住在原告家楼上。被告从2015年底雇佣某公司开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暖气水从被告家中渗入,导致原告新装修的房屋受损,已经造成原告家天花板和墙体脱落,榻榻米被污水浸泡不能使用。因被告过错,原告房屋不能按时入住,只好租房居住。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被告相互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装修经济损失、租房费等款项共计八万三千余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装修公司在被告装修期间改暖气后造成漏水,漏水时被告还未入住,是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张先生赔偿。
被告某装修公司既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装修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李小姐301室因401室卫生间暖气漏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谁是适格的赔偿主体。张先生系401室业主,其房屋内暖气漏水系原告李小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可以认定,401室卫生间暖气改造封堵系某公司进行施工,某公司应对暖气漏水造成原告李小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且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改造暖气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情况下未履行上述义务,对原告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被告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法院根据二被告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原告李小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二为原告李小姐合理损失的确定。李小姐因漏水造成室内部分房屋及屋内财产均不同程度损坏,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参照价格评估结论对其装饰装修损失予以认定。原告李小姐主张的灯具、衣架拆装费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且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小姐的房屋被漏水损坏严重,造成其自2016年4月1日起无法居住,故对于原告李小姐主张的2016年4月1日起至重新装修期间合理的租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李小姐301室发生漏水时房屋内并未放置家具,且原告李小姐自述家具已经搬至租房处,租房损失本案中已经酌情处理,故原告李小姐主张的仓储费及搬家费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七千零五十八元四角;二、被告张先生支付原告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六角。